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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