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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