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