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