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