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