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