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