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