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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