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