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