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