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