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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