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