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