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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