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