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