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