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一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一条 禁止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便利给予抵制摊派的企业以歧视性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