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
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应当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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