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企业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的报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缴纳。
企业对财政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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