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二条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视为摊派,但事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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