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