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梅江河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集雨区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二)梅江河干流,是指梅江河从发源地钟灵镇云隘村太阳山主峰椅子山至石堤镇石堤居委会两江口汇入酉水河之间的河段。
(三)梅江河重要支流,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和间接流入梅江河干流,流域面积在五十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梅江河重要支流的名录,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
(五)岸线保留区,是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宜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为生态保护预留的岸段。
(六)岸线限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但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需要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方式、用途的岸段。
(七)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
(八)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场。
(九)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小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户。
(一)梅江河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集雨区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二)梅江河干流,是指梅江河从发源地钟灵镇云隘村太阳山主峰椅子山至石堤镇石堤居委会两江口汇入酉水河之间的河段。
(三)梅江河重要支流,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直接和间接流入梅江河干流,流域面积在五十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梅江河重要支流的名录,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涉水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
(五)岸线保留区,是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宜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为生态保护预留的岸段。
(六)岸线限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但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需要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方式、用途的岸段。
(七)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
(八)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场。
(九)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小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