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4-06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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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第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梅江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饮用... 第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严格监管、综合治... 第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梅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第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发展改革、经济... 第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的对梅江河流域水生... 第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向自... 第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 第十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流域... 第十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梅江河流域水生态... 第十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梅江河流域依法实行河长制,建立健全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河长体系... 第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完善梅江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健全... 第十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两岸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十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检... 第十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资... 第十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梅江河流域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产业投资限制有关规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第二十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梅江河流域河流、水库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 第二十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按照有关法... 第二十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使用不正常运...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从事锰矿开采、加工和锰冶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改进生产工艺... 第二十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特点,对未纳入城乡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采用污... 第二十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 第二十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第二十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收... 第二十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梅江河流域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梅江河流域的河流、水库、堰塘、渠道等水域的漂浮物、沉积物和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水生... 第三十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地下工程设施建设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可能干扰...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系统实行以自然恢... 第三十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推进梅江河流域林地、荒山荒坡、湿地生态... 第三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绿化缓冲带... 第三十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的建设与整治... 第三十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梅江河流域蓄水工程和水力发电工程的生... 第三十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 第三十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渔业资源保护常态化...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梅江河流域有... 第三十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积极... 第四十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划依法、合理利用梅江河干流和重... 第四十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保护区、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第四十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梅江河流域水体排放养殖尾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 第四十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负有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梅江河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 第四十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梅江河流域其他次级河流,峨溶镇、雅江镇、洪安镇、大溪乡辖区内的河流以及百瑞河、易家河... 第四十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