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系统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梅江河流域水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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