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地下工程设施建设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损害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