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梅江河流域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鼓励生态健康养殖。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和正常运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养殖生产过程中,不得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不得向水体投放可能污染水体的饲料、药物及其他物质。
向梅江河流域水体排放养殖尾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和正常运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养殖生产过程中,不得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不得向水体投放可能污染水体的饲料、药物及其他物质。
向梅江河流域水体排放养殖尾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