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与养殖相结合等方式,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