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定期公布治理情况。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黑臭水体的治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黑臭水体的治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