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从事锰矿开采、加工和锰冶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水污染物及其他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对尾矿、废渣、废水及其他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水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锰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锰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锰行业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锰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改善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