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相关标准。
依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