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梅江河流域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产业投资限制有关规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对梅江河流域已建的前款生产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对梅江河流域已建的前款生产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