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