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将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将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