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梅江河干流和重要支流两岸的工业生产项目、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项目和化学品仓储等重点水污染源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