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梅江河流域依法实行河长制,建立健全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河长体系和相应的工作机制。
自治县总河长、乡镇(街道)总河长和各级河长的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河长及其负责的水域,应当向社会公开。
自治县总河长、乡镇(街道)总河长和各级河长的职责,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河长及其负责的水域,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