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评估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评估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