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梅江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