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方式,建立健全梅江河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方式,建立健全梅江河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