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的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