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