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严格监管、综合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