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梅江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依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