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向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检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