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法编制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水资源规划和工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岸线利用、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与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编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划,应当遵守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和城市蓝线,符合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对编制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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