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完善梅江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健全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梅江河干流与重要支流交汇处、乡镇(街道)出境断面、工业集聚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定期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
梅江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水环境状况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统一的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系统平台。
梅江河干流与重要支流交汇处、乡镇(街道)出境断面、工业集聚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定期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水环境状况信息。
梅江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水环境状况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统一的河流管理保护信息化系统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