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鼓励单位、个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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