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特点,对未纳入城乡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就近净化处理;对有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可以接入城乡污水管网,纳入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城乡污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覆盖。
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城乡污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地区延伸覆盖。